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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2013-03-08 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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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标准仍按达市府办【2011】8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缴费标准


   2012年,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按每人245元标准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195元标准缴费;属于“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的按每人65元标准缴费;符合条件的已转非征地农民按每人65元标准缴费;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按每人80元标准缴费;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50元的标准缴费。
 

   二、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5%。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含重庆市)相应下调5%,省外相应下调10%。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的各项比例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三、 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各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4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次降低50元。各等级医院起付标准降低后,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不能低于50元。


   四、 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5万元。其中,在校学生按每学年起止时间计算年最高支付限额。

   五、 城镇居民门诊医疗统筹


   1、 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为每人每年80元。门诊统筹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解,个人不再缴纳。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2、 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学校医务室,购买零差价药品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成年人每年最高可支付10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儿童每年最高可支付80元。


   3、 就医结算程序:参保人员持卡(证)在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学校医务室进行门诊就医购药时,由辖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学校医务室逐次进行登记结算。


   4、 门诊统筹资金的拨付


   门诊统筹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各乡镇、社区和学校实际参保人数,以及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学校医务室登记的人数进行预算,根据参保及基金征集的进度,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学校医务室预拨60%左右的统筹费,次年1-2月进行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学校医务室申报的医疗费超过辖区人均年预算总额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学校医务室自负,未超的据实拨付。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结转下年度统筹使用。
 

   5、其他:参保居民当年已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当年未发生门诊费的居民,以后年度不得累计计算。